为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尊重学生理性选择,落实“以生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以及《厦门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对《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我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自主申请、宏观控制、公开考核、择优录取。转专业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条 自主申请。拟申请转专业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同招生类别内限申请一个专业。
第三条 宏观控制。原则上跨专业转入人数控制在该专业当年级在校生数的30%以内。
第四条 公开考核,择优录取。接收学院根据公布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对学生进行公开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在校生;
(二)具有本校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欠任何费用,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
(三)经转入学院综合考核表现突出,具有适合拟转入专业学习的某方面特长。
第六条 对于二年级在校生申请转专业的,在满足基本条件情况下:原则上,转入同年级相同二级学科的相近专业或转入下一年级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经转入学院综合考核表现突出,确有专长的,可申请转入有接收计划的相同年级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按照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跨类转专业者:
1.艺术类申请转入其他类或其他类申请转入艺术类,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高考专业考试科目不同的其他艺术类专业;
2.体育类申请转入其他类或其他类申请转入体育类;
3.闽台合作类申请转入除国际课程教育项目以外的其他类;
4.国际课程教育项目类申请转入其他类等。
(四)普通专科升入本科、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进入本科、单独招生(如高水平运动队)申请转专业者;
(五)经转学进入我校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六)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经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七)休学、保留学籍者或应作退学处理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特殊情况
(一)符合国家特殊照顾政策规定条件者(如应征入伍退役或创业休学后复学等),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学生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三)经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身体健康原因或确有专长(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等),转专业更有利于学习者。
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可在同招生类别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交佐证材料,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进行考核认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各学院制定拟接收转专业工作方案。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和本规定,提出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学生数、接收条件、考核内容(以考核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学习能力、学习兴趣、特长等为主)和考核办法等,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接收转专业计划进行汇总,并根据各学院的教学资源、就业情况等初定转专业的计划名额及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各学院公布咨询方式、时间,安排专人或通过学院网站接受学生咨询。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商定后的拟转专业计划名额。
第十四条 接收学院对所有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成绩及拟录入名单公示完成后,按要求将拟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审核汇总,公示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各学院收到学校同意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通知相关学生最迟于下学年开学一周内到相关部门办完转专业手续。对逾期不办理且未事先申请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七条 各学院在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受工作的同时,需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清查、培养方案更新和下学期修读课程的指导工作。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 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转专业工作考核过程须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项考核项目(如笔试、面试)的表现和得分,须有明确的书面或视频记录,记录材料以及其他材料均须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学校对社会关注度高、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需求需保护等特殊专业及热门专业的转专业实行名额控制。
第二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期原专业的学习任务。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缺考等情况或其他违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替代认定,无法替代的课程可作为校公共选修课认定学分,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的必修课程必须补修。
第二十四条 已被学校批准转专业的,不得申请转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原《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厦理工教〔2023〕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